我国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制定主体不同而划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全国性基本情况、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统计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包括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既可以是覆盖全国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可以是针对部分地区、行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一)周期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每隔10年开展一次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分别在逢“0”和“6”的年份实施;每隔5年开展一次的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在逢“3”和“8”的年份实施;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开展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在逢“5”的年份实施。
(二)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目前国家统计局每年组织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约40项,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劳动工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采购经理等跨行业的专业统计调查,人口变动、劳动力、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等针对住户和个人的统计调查,工业生产者、居民消费、房地产等价格调查以及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此外,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专业统计需要,建立了部门数据共享制度,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定期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常规统计调查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三)专项统计调查项目。为及时反映国家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一些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在正式实施某项普查或常规统计调查而先期进行试点工作,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一些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监管的单位。如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基层统计报表制度,就是对全国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的全面调查;前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就是对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涉海法人单位开展的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取得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资料而组织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和实施范围,基本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如北京市新设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就是北京市统计局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数据支持,对全市范围内新设立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有效规范统计调查行为,防止“数出多门”“数据打架”,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统计法》第十二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我国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制定主体不同而划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全国性基本情况、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统计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包括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既可以是覆盖全国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可以是针对部分地区、行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一)周期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每隔10年开展一次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分别在逢“0”和“6”的年份实施;每隔5年开展一次的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在逢“3”和“8”的年份实施;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开展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在逢“5”的年份实施。
(二)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目前国家统计局每年组织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约40项,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劳动工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采购经理等跨行业的专业统计调查,人口变动、劳动力、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等针对住户和个人的统计调查,工业生产者、居民消费、房地产等价格调查以及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此外,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专业统计需要,建立了部门数据共享制度,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定期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常规统计调查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三)专项统计调查项目。为及时反映国家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一些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在正式实施某项普查或常规统计调查而先期进行试点工作,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一些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监管的单位。如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基层统计报表制度,就是对全国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的全面调查;前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就是对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涉海法人单位开展的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取得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资料而组织实施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和实施范围,基本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如北京市新设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就是北京市统计局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数据支持,对全市范围内新设立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有效规范统计调查行为,防止“数出多门”“数据打架”,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统计法》第十二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